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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和医院让无大病女子手术 一天收费近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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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1: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
发表于 2007-1-18 23: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黑,但媒体一曝光,呵呵,就有人在调查处理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9 11: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岁的未婚女士王洪艳受电视广告吸引,到上海协和医院(民营)去做检查,结果被医生诊断为“不孕症”,入院检查不到三个小时、诸多检查结果尚未出来,医生便将其推上急诊手术台,不到24小时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一周后,当王洪艳拿到另一家医院做的妇科检查报告时,发现自己没有大病。

【事件回放】 粗略检查马上手术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王洪艳来到上海市东方医院做体检,其中包括全套妇科检查,检查完毕后被通知29日来医院取报告单。下午,王洪艳在电视上看到上海协和医院的广告,电话咨询后,于20日15时22分前往该院,再次进行妇科检查。

“我当时嫌东方医院报告单出得太慢,上海协和医院承诺我当天检查可得到结果,我想都没想就过去了。”王洪艳说。据王洪艳回忆,在上海协和医院,医生为其粗略检查后,说病情严重,很可能导致终身不孕,需马上做手术。当晚6点左右,王洪艳被实施了一系列宫——腹腔镜手术。

“临出院,我无意间透露妹妹痛经,医生便叮嘱我一定要带妹妹来检查。”王洪艳说。11月22日,妹妹王洪波在上海协和医院实施了与姐姐相同的手术。一系列手术下来,姐妹俩一共花去了近8万元。

11月29日,上海东方医院检验报告终于出来了,结论为:宫颈光、宫体正常,伴有慢性附件炎。该院医生告诉王洪艳,“只需吃点消炎药即可,不需要做手术”。而她妹妹则在上海多家妇科权威医院重新检查,其结果均为“无妇科疾病”。

【记者调查】 治疗过程怪事频现

怪事一 术后重要检查结果才出

记者在上海协和医院开具的医疗清单上了解到,王洪艳入院后,医院对她先后进行了甲状腺全套检查、不孕不育检测等24项检查、3次阴道超声波冲洗、2次体内微波治疗、3次中药离子导入,以及1次子宫——输卵管造影手术、1次宫——腹腔镜微创系列手术等。

王女士从进医院挂号到上手术台,前后竟然不到3个小时,而许多关键的检查结果直到术后第二天才出来。术后医院还开了10服“中草药”,花去5584.50元。一天时间,王女士花去医药费共计3.9875万元。

怪事二 手术创口感觉不到痛

王洪艳在上海协和医院所接受的宫——腹腔镜手术,按照规定病人术后至少需48小时卧床,有的要一个星期卧床不起。而事实上王洪艳在术后15个小时内就自己驾车回家了,且术后按压腹部的手术创口,她根本感觉不到痛。

一些妇科医生怀疑,某些患者腹部的手术创“孔”只是“表皮孔”,而不是真正的手术创伤。事后,王洪艳曾对上海协和医院提出希望看手术过程录像,结果被院方拒绝。同时医院也拒绝提供证实手术确实发生的病理切片或手术切除物。

怪事三 “更衣室”里做手术?

据王洪艳介绍,在她11月21日早上办完出院手续后,医生还继续要求其进行输卵管通液手术。更奇怪的是,输卵管通液手术竟然是医生在“更衣室”内完成的,而不是在手术室。

记者先后4次对上海协和医院进行了走访,发现前来该院就诊的病人90%以上为外地人,患者从进医院的第一步开始,就由专门的导医全程陪同,各项检查报告单等都由导医一人控制,病人唯一做的就是“付钱”,且病人一般当天即被推上手术台。病人一旦做完手术,就被安排进入住院部,由多名保安24小时分兵把守所有出口,不同病房的病人之间一般不许随意“串门”,就连病人家属上下楼都要经保安详细盘问后再放行。

记者对10余位上海协和医院出院患者(他们的医药费均高于1万元)进行走访时发现,病人出院时手上只有医院收费明细表,医院未出具给他们任何检查报告单,几乎所有病人都被医生“动员”做“宫——腹腔镜”手术,仅此一项即收费18000元。

【各方说法】

上海协和医院院长陈庆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协和医院所有医疗项目收费都是在上海市卫生局备案,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上海协和医院的宫——腹腔镜手术技术是比较好的,平均一天要做十多个这样的手术。对于病人及病人家属在上海协和医院受到限制的问题,陈庆荣解释说,这主要是针对“欠费群体”,同时也是医疗需要。当记者进一步问及有关患者反映上海协和医院缺乏基本术前准备时,陈庆荣说,“我也说不清,我说不好……”

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章桂红表示:王洪艳属于非急诊病人,这样的病人在入院3个小时内,在重要检验报告未出来的前提下,医院对其进行急诊手术“是不对的”。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李力达认为:出于追逐利润目的,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问题。但是由于每个病人都有独特的个体情况,要证明医院确实属于违规操作具有一定难度。

上海市药监局监督员陈晓兰则表示:就王洪艳的情况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出现在医疗机构内的欺诈行为。上述种种行为已经毫无医疗意义可言,纯粹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诈骗。陈晓兰表示,对于带有明显欺诈特征而毫无医疗意义的所谓医疗行为,应将其定性为“医疗欺诈”,卫生监督行政部门一经发现,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分析说,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纠纷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由于医疗卫生领域法规不够健全,难以处理医疗机构内部带有明显欺诈特征的医疗行为,且我国至今尚无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医疗欺诈”现象蔓延。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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