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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与民争利到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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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5: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审计署昨日公布了《收费公路审计调查结果》,公路违规收费的问题再次大白于公众面前。部分省市公路运营调查结果显示,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

  近年来,高速公路超期收费的问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紧盯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知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提出关于公路收费的建议书,舆论也一直在呼吁公路公司公开收支账目,不要让公众在糊涂当中无休止地交费。从国家审计署昨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乱象环生的公路收费大致有三宗罪状:

  一是逃避责任,反辅为主。修路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鉴于修路投入巨大,国家在1984年出台政策,提出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贷款修路”,建成后“收费还贷”,以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然而,有了这把“尚方宝剑”以后,尤其是在近十几年间,地方政府纷纷把贷款当作修路的主要资金来源,形成了收费公路为主,非收费公路为辅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公众的负担。

  二是超期收费,与民争利。本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反由公众买了单,而且这个买单的过程被不断拉长。投资33.8亿元的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为12.65年,但批准的收费年限为30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将增加社会负担275亿元。有些地方做得更过,广东省在核定47条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时,将29亿元财政资金也算成了需通过收费偿还的“债务”。

  三是改头换面,长期盘剥。本来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几年以后就已还清贷款,却偷偷转化为“经营性收费公路”,大规模延长了收费年限。事实上,其中有很多是毫无道理地由“非盈利”突然转变成“经营性”的,审计署调查的106个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中,地方政府越权和违规审批经营权转让项目64个,占转让项目数的60%。

  公路收费当中有这么多猫腻,公众的利益每天都受到侵犯,为什么就是不能终结这种现象?分析起来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众对违规收费习焉不察,即使有所察觉,也保持着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冷漠。如果这种利益侵害是针对某个个体的,而且达到了相当的数目,那么在当今这个公民意识逐渐觉醒、法律武器普遍得到运用的社会中,这个个体一定会奋起抗争,讨个说法。但公路乱收费恰恰是针对无数个个体,具体到每辆车的收费也没有高到难以承受,对于个体来说,较真意味着为不大的金额去对抗一个强大的机构,赔上无数时间精力,却并无多大胜算。于是你也默认了,我也顺从了,一个庞大的群体被无声地宰割着,而违规收费者赚得盆满钵满。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收费者强力支持,维权的困难太大。有人大代表十几年来一直关注一条高速公路的收费问题,但来来回回只是得到政府部门一些语焉不详甚至自相矛盾的回应。也有公民为此发起了公益诉讼,认为某段京石高速公路不应在还完贷款后继续收取通行费,将该路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通行费5元。但法院认为,该公司收取通行费有政府许可的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真是令人徒呼奈何。

  近来,各地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很多地方政府摆脱了资金捉襟见肘的窘境,应该是终止侵害、让利于民的时候了。而那些已然掌握了违规收费证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们,也不妨通过各种有效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人们应该有信心,解决问题的那一天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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