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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旅行社业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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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0: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11月11日,我国签署了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协议,到12月11日,我国即成为WTO的正式成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史上又一里程碑。加入世贸对我国经济乃至社会发展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具体到我国旅游业来看,加入WTO后,将进一步加大开放的步伐。

    从我国入世承诺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饭店和旅行社。根据承诺,在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方面:1.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2.中国加入后4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3.允许与在中国的合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在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方面,1.凡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自加入时起以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形式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即(1)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主要从事旅游业务;(2)年全球年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2.合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人民币。3.中国加入后3年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元人民币。4.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5.中国加入后6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将取消地域限制。6.中国加入后6年内,将取消对合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且对于外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与国内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要求相同。

    此外,根据承诺,中外合资旅行社,外资独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业务范围为(1)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2)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3)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4)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业务。中外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的旅游业务。

    由上可见,加入WTO后,对我国旅游业的饭店业影响不会太大,因为我国饭店业得改革开放之先,是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饭店业已经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具有相当规模,加入WTO,更加有利于饭店业的发展。目前国家明确开放的三个领域,均有利于旅游饭店业的发展,如金融业的扩大开放将方便旅游支付;信息产业将推动随之进入的电子商务和销售网络发展;降低进口汽车关税,将使多年烦扰旅游业的用车得以解决;降低其他关税则能使高档饭店经营成本下降。因此,加入WTO,对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发展将带来更大的开放发展空间。

    加入WTO,对我国的旅行社业将带来较大的影响。因为,中国旅行社市场将进一步敞开,我国旅行社业将直接面对外国旅行社的竞争。为此,加入WTO,对我国旅行社业有哪些积极意义,会给我国旅行社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我国旅行社业又将如何应对?本文对此浅谈若干认识。

    一、加入WTO币对我国旅行社业的积极意义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一个短时期内,我国旅行社业肯定会受到冲击,付出一定代价。但是,从我国旅行社长期发展来看,这一"双赢"局面将利大于弊。其根本原因在于,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在我国加入WTO问题上作出的果断决策,高举了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顺应了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坚持了我国将长期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1.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经验,加速我国旅行社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国加入WTO,在以往积极参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发展空间,将和占全球经济贸易95%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合作,做到更充分地利用国内外两种旅游资源、两个旅游市场,优化旅游资源配置。这将对我国21世纪实现由亚洲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的跨越,进一步提高我国旅行社业的整体水平,实现与国际旅游业的全面接轨发挥积极意义。

    2.有利于引进新的旅行社运行机制,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无论各国内部还是各国之间都必须遵守统一的市场规则。中国政府通过入世,承诺按照世贸组织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这就给我国旅行社业的进一步开放,规范旅行社的服务水准,全面与国际通行的旅行社经营规则接轨创造了机遇和外部条件,同时,这一承诺也会增强国际旅游者对中国旅游环境的信心,有利于中国旅游市场的繁荣。

    3.有利于保护我国旅行社的经济利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拥有了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这一全球"游戏规则"的制定和决策权。我国在对外开放的旅游中产生的各种摩擦、纠纷和限制,就可以避免受制于人,旅游经济活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摩擦、纠纷通过法律和仲裁的形式解决,将减少人为的国与国之间政治冲突对旅游经济活动的干扰,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有利于提高旅行社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我国加入WTO后,外国旅行社进入我国旅行社市场的动机是占领市场,攫取利润,但他们全方位的进入,客观上为国内旅行社业提供了参照和示范作用,这必将推动我国国有旅行社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向现代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看齐。从各国情况看,一个国家旅行社业的基本整体水平,主要取决于居主导地位的大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而国有大旅行社经营能力的提高必将带动我国旅行社提高整体素质。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旅行社业的服务质量一直存在颇多抱怨。加入WTO,通过国外现代旅行社的示范和规范经营,相信对我国旅行社业会起到促进作用。

    5.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旅行社行业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受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旅行社为各部门所有,在有些地方,还存在着集行政、事业、企业于一体的旅行社,既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又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在市场上又是旅行社企业,这种状况是不利于国家对旅行社行业的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当是运用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旅行社行业进行管理。我国加入WTO,必将给旅行社的管理体制深化改革注人新的驱动力,随着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制的旅行社出现与增多,将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旅行社行业的宏观管理能力。

    6.有利于我国旅行社拓展海外业务。根据WTO的互惠原则,在允许外资旅行社进入中国旅行社市场的同时,也应当允许我国旅行社进入外国旅行社市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公民不仅需要中国旅行社在境内提供旅行服务,同时还需要中国旅行社在境外提供旅行服务,这就要求我国旅行社要走出国门,拓展海外旅行市场,在国外旅行社市场争得一席之地,我国旅行社也可以从中提高知名度,借鉴国外旅行社的管理经验,培养人才,扩大发展空间。为此,加入WTO后,将有利于我国旅行社同时从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全面发展。

    二、加入WTO对我国旅行社业的挑战.

    加入WTO,我国旅行社由于本身存在的一些弱势,在与外资旅行社的抗衡中,会面临严峻的挑战。

    1.管理体制上的挑战。我国现有近9000家旅行社,绝大多数属国有旅行社。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一些股份制旅行社,而经批准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仅11家。国有旅行社现正处于转轨阶段,从产权归属、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旅行社还相距较远。受多级管理、行政干预、用人和激励分配机制不灵活等多种因素影响,还存在着抗风险能力弱,自主性差,效率较低等问题。而外国旅行社一般都是股份制,合伙制或私营,按国际惯例运作,基本不受政府干预,经营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业务操作很少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在用人及收入分配上不受限制。由此可见,由于管理体制上有上述差别,加入WTO后,我国旅行社将面临挑战,不利于与外国旅行社的竞争。

    2.高利润业务的竞争。从我国目前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来看,出境旅游业务利润最高,入境旅游次之,国内旅游再次之。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外资旅行社一旦进入中国旅游市场,尽管我国在入世之初,对外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作出限制,但是,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外资旅行社决不会满足于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为此,入世之后,我国旅行社将面临与外资旅行社高利润旅游业务的竞争。

    3.高素质旅行社专业人才的竞争。应当说,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锻炼,我国已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旅行社专业人才。但是,如上所述,由于外国旅行社在用人及收入分配上不受限制,我国加入WTO后,外国旅行社可能会以高薪、出国培训等诱人条件,吸引高素质的旅行社专业人才,极有可能出现这些优秀人才流向外资旅行社的局面。

    4.经营水平低、效益差的旅行社可能倒闭破产。加入WTO后,我国旅行社市场化程度将极大提高,按照经济的规则,一些经营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的旅行社将不可避免地倒闭破产。这种状况的出现,对促进我国旅行社经营整体水平的提高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国有旅行社经营将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形。

    由上可见,加入WTO对于我国旅行社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我国旅行社市场对外开放大势已定的情况下,我国旅行社行业应当加紧对策研究,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确保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三、我国旅行社业应当采取的对策

    面对我国旅行社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我国旅行社业应采取的对策主要包括如下:

    1.加速对国际旅行社运行方式和管理方法的研究,做到知己知彼,以期更加有效地迎接挑战。以旅行社的分类制度为例,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旅行社大都采用垂直分工体系,即旅行社划分为"批发旅游经营商"和"旅游零售商"两类,批发旅游经营商一般不面向社会公众直接销售他们设计或组装的旅游产品,而是通过旅游零售商进行销售,而旅游零售商则是直接面对旅游者并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旅游零售商可以代旅游者直接向饭店、航空公司等旅游服务供应者预订零散服务项目;也可以代理旅游批发商向旅游者出售旅游线路和服务。我国旅行社则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种类型,即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而国内旅行社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在法律规定上,我国尚无旅游零售商。在此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的旅游零售商分布极为广泛,他们直接面对广大旅游者,对旅游者的旅游决策,特别是对旅游目的地选择影响巨大。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旅行社市场后,势必采用这一运行方式,与我国旅行社展开竞争。因此,我们应当研究外国旅行社运行机制,采取相应对策,在加剧的旅行社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2.加速旅行社行业战略调整,尽快形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使其具有有效抗御外来旅行社的力量,并借此为我国依存于大型旅行社集团的小型旅行社提供生存空间。从目前我国旅行社现状来看,国际旅行社占我国旅行社总数的20%;国内旅行社占我国旅行社总数的80%;小规模的旅行社占绝对数量,而且,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明显低于80年代的总体水平并呈逐年下降趋势。90年代初期,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基本保持在10%左右,1997年为近年来的最低点,旅行社业的平均利润率只有2.18%。我国旅行社业现有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中、小型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旅行社与外国旅行社的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当加速旅行社行业的战略调整,尽快形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充分利用本土经营的优势,使我国旅行社在与外国旅行社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并为广大的中、小旅行社提供发展空间。

    3.加速企业制度的调整,明晰产权关系,增强旅行社的活力,全面提高旅行社的竞争能力。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当加速企业制度的战略调整,我国现有旅行社绝大多数属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程度不同地也存在缺乏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机制",即国有旅行社企业无法解决单一、封闭所有制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萎缩与企业发展存在矛盾,企业"长不大",国有旅行社产权关系模糊,激励与约束"疲软",旅行社企业很难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活不起飞加之旅行社企业实际上的"部门所有"导致"政府责任无限化",即便经营情况十分恶劣,但其却"死不了"。实践证明,这种"机制"不可能使国有旅行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更不能具有强大的竞争能力。这种状况的存在,将使旅行社在我国入世后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为此,加速旅行社企业制度的调整,明晰产权关系,增强旅行社企业的活力,全面提高旅行社企业的竞争能力乃是当务之急。

    4.加速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建设,为旅行社市场全面开放后各类旅行社的公平竞争创造有利的环境。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加速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已成为必然。推动大型旅行社集团的形成,促进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实现网络化并对各类旅行社加强管理,这是旅行社行业管理所面临的紧迫课题。我国现行旅行社管理的主要法规制度是《旅行社管理条例》,它在旅行社行业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对旅游零售商或旅游代理商的管理,对入世后的旅行社市场的管理等等,目前仍缺乏制度规定,或者存在管理缺陷。为此,认真研究加入WTO以后旅行社行业管理面临的问题,加速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的建设,为加入WTO后各类旅行社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是旅行社行业管理应对加入WTO的紧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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