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声悠扬 Publish time 2006-12-24 20:52:19

搜索引擎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一) -MSN专家对话

 主题:搜索引擎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主持人:点石互动 石头

  邀请嘉宾:zhaofujun、lijunhui0602、张樊、曹继忠、愚剑

  嘉宾精彩观点:

  某些搜索引擎能有今天,是基于用户。用户也有可能抛弃他们,公正、有社会责任感的搜索引擎才会被用户所接受。

  搜索引擎的规则并没有公布,你怎么能够判断它没有遵守规则呢?

  搜索霸权只是一个道德话语,我感觉如果能够将其上升到垄断层面,似乎更有探讨意义,13号CNNIC公布百度已经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了6成,已经具备了垄断优势,如果滥用这种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就涉嫌垄断。

  只有出现了公共的或公益的,甚至是官办或非赢利机构的提供的搜索服务才有可能扫除所谓的网络霸权。

  搜索霸权的存在就是因为搜索服务商是商业的。

  媒体首先要保证中立、公证,对搜索引擎而言,就意味着自然排序的公证,导航的精确。

  我感觉作为网站方面有权拒绝被收录,在被收录后,随时都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厂商删除收录,但一般收录并不会给被收录者带来损失,相反还会带来推广利益,因此还谈不上侵权。

  搜索引擎是不是自留地?

  主持人:

  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精力应付这边?

  zhaofujun:

  还好

  曹继忠:

  还可以

  那边已经变成畅所欲言了,大家情绪激动

  主持人:

  那边因为小添一时兴起自由发话,导致其他人都开始发,所以比较混乱就成自由讨论区了

  zhaofujun:

  有点,话题太多,打字太慢。

  主持人:

  用嘴说就不怕。那我们在这里继续我们的对话。首先我们想请专家们回答一下,搜索引擎是不是自留地,还是公共产品呢? 其实我们刚才也已经提到了,很多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张樊:

  目前应该说是自留地。

  主持人:

  如果是自留地那就意味着搜索引擎有权利任意的修改和删除搜索结果,我们拿他没有办法?

  zhaofujun:

  对于百度、Google、雅虎等主流搜索引擎厂商而言,各家都有自己的搜索引擎信息收录、抓取、排序技术规则,这些无疑是应该被尊重。但由于搜索行业的核心赢利模式是关键词广告,而广告主投放广告的基础就是超大流量的存在,而流量又来源于什么?来源于广大网民对搜索引擎查询信息便捷性、精确性、公正性的认同与依赖,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内所有的ICP都是在为百度等搜索引擎免费打工,搜索厂商正在纷纷崛起,成为一个个超级媒体,公信力自然必不可少,同时由于搜索厂商本身不从事原创信息内容的生产,本身也就不能如新浪等ICP一样随意删改、修改、编辑搜索出来的显示结果,也就是说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不应是一块自留地,一个围绕搜索引擎厂商意志旋转的“陀螺”。

大家为什么逼百度?

  主持人:

  今天我看了有篇文章,作者说大家这样做,是不是要把百度逼成媒体,然后才能制约他,大家怎么看?

  曹继忠:

  在我看来,百度已经是一个凌驾于所有网站之上的最大网络媒体,至少我个人是这么感觉。

  zhaofujun:

  百度现在就是在充当媒体,跟Google一样,法新社等为什么诉Google,就是这个原因。

  张樊:

  其实没有必要惧怕一个服务商。无论它是媒体还是搜索服务商。

  zhaofujun:

  百度等搜索引擎厂商从事的是一种最低成本的,又无什么法律责任的媒体业。

  主持人:

  那么这一类的搜索引擎需要承担那些责任呢?法律和道德的都可以谈一谈

  张樊:

  某些搜索引擎能有今天,是基于用户。用户也有可能抛弃他们,公正有社会责任感的搜索引擎才会被用户所接受。

  zhaofujun:

  媒体首先要保证中立、公证,对搜索引擎而言,就意味着自然排序的公证,导航的精确。

  主持人:

  那么这个公正,中立,从法律角度,并考虑搜索引擎实际,你们觉得应该体现在那些方面呢?

  张樊:

  公众、中立的出发点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为限。

  zhaofujun:

  一方面需要公开详细的搜索抓取、排序、删除规则,能多详细就多详细;另一方面是建立投诉,申诉渠道,并且能够真正执行下去,而非简单的摆设客服。

  主持人:

  搜索引擎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产品, 这个产品属于某公司所开发和拥有,那么他就是这个产品规则的制订者,当这个产品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的时候,比如市场占有率超过了60% ,那么这个产品是否应该具有公众属性,所有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某中约束, 法律专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另外,搜索引擎规则是厂家自己定的,那么你被删除还是怎么地, 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比如你被删除了,厂家说你规范了规则,规则不是公共的,法律也很难去解决么,这个是我们嘉宾愚剑刚才提到的。

  lijunhui0602:

  我觉得这里面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是用户与搜索引擎之间的关系,它们是一个搜索服务或导航服务关系,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搜索请求,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在网络中寻找匹配的网页。第二,是搜索引擎与各网页所有者之间的网页搜录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里面,网页所有者是主动,即网页所有者可以拒绝或接受搜索引擎等搜索服务商的搜录。搜索服务商要搜录可以付费或无偿,这是网页所有者与搜索服务商谈判的内容。

  张樊:

  这个目前属于黑箱操作,在法律上无法解决。

游戏规则与暗箱操作

  主持人:

  其实刚才zhaofujun提到的就是首先有法可依

  zhaofujun:

  是的,在没有正式法律的前提下,寻求合同之法

  主持人:

  那么在天极百度事件中反应了一个问题,即使百度有规则,他自己也不一定遵循,你怎么看呢?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干预是以程序合法还是只看搜索结果?

  曹继忠:

  “百度有规则,他自己也不一定遵循”,还有一个就是这些规则如果不够细,每个人看了后都有一些理解分歧的地方这个怎么处理?

  主持人:

  因为搜索引擎总是为强调他们的干预是为了搜索结果质量提高,是为了网民。

  张樊:

  百度的规则并没有公布,你怎么能够判断没有遵守规则呢。

  主持人:

  我们不一定是针对百度,而是针对大部分搜索引擎。

  zhaofujun:

  如果有规则,解释规则一般是按照不利于规则制定方来解释。

  曹继忠:

  如果网站被删除了,那怎么知道是违反规则了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主持人:

  其实我个人来看,觉得搜索引擎首先应该公布自己的申诉机制,确保程序上可以监督。

  张樊:

  所以说,对于被删除的网站,你根本就无法得知被删除的真正原因。属于暗箱操作,这样的搜索引擎必定会被市场和用户所抛弃。

  zhaofujun:

  如果搜索引擎事先有规则,当搜索引擎删除或屏蔽前就需要援引规则中明文规定,指出被删除者违反了那些,并事先通知,给予一定的申辩期与机会。

  张樊:

  就象3721一样,纠纷众生。

  主持人:

  刚才有我们的网友提到:如果公布某个站点作弊违反了规则,会不会侵犯名誉权?因为你毕竟不是法律,不能动不动就用作弊这些语言来形容。

  张樊:

  不会。一句简单的作弊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况且搜索引擎在必要的时候也能够拿出你作弊的证据来。

  zhaofujun:

  现在需要的是一方面是要求个大搜索引擎将自己的搜索规则公开,便利监督,同时在行使自我设定的权力时,必须公开、公正,事先举证、通知,并留有申辩机制。

  主持人:

  商业道德我们还是比较笼统,你们研究法律的可以顺便阐释一下中国的商业道德基本指那些东西吗?

  曹继忠:

  为了解决一些站长、网民和搜索引擎之间的问题,我建议可以建立一些机制:删除通知机制、网站整改机制、网站举报机制、网站申诉机制、网站改错机制等。这个机制可以由民间组织起草稿,同时和搜索引擎建立定期对话,共同推进。

  zhaofujun:

  就凭你自己制定公开规则,当没有监督主体的时候,人人都是监督主体。

  曹继忠:

  zhaofujun说得好,由网民来共同监督,就是最好的监督。

  zhaofujun:

  最简单的就是,我总可以用脚投反对票吧,最原始的监督方式。最原始的也常常是最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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