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某应对其违法行为负责,并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陈某以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即陈某承担。
2、你和陈某及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仍应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但《解释》第2条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即便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建设方,即某公司应在欠款范围内向你承担给付义务。
你已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实际交付使用。根据《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人----也就是你直接承担责任。
我该向谁讨回工程款
2005年1月,某公司重新修建办公楼,陈某就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为该公司承建修建任务。于2005年3月12日,陈某又以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我分包部分工程。合同签订后,我组织人员实施了施工,工程于年底完工并交付甲方投入使用。
施工时,我从陈某处领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26万元。事后,我多次向陈某要钱,但他总以甲方还没给钱为由拒不付钱,并出具了他以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协议确实说明甲方还久他35万元。
现在我找到陈某,他就说:甲方不给钱,同时他也不是建设公司法人,他也没办法。
我找到甲方,甲方就说:尚欠工程款是事实,但责任不在我方,而我方与你又无直接合同关系,甲方不理这事。
请问我该向谁讨回工程款?如何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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