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变“争权而不负责”为“有权必有责”
这种争权实质上是部门之间、部门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博弈。如果争权只是为了争着负责做好某件事,那么它只涉及权力的分配,但事实上,争权之后往往伴随着不负责据12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毛如柏近日指出,为了避免环保领域“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即赋予行政部门什么样的权利,理应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法定,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
“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不仅立法领域存在,行政执法及社会管理等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不仅环保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管理等领域也存在。“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使一些社会问题久拖不决。
这种争权实质上是部门之间、部门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博弈。如果争权只是为了争着负责做好某件事,那么它只涉及权力的分配,但事实上,争权之后往往伴随着不负责,其问题和危害就大了。一些领域长期存在问题但迟迟未能彻底解决,就有“争权而不负责”的因素。
如环保领域,不少部门和地方极力争取执法的权力,但环保的责任却被相对忽视,逼得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不得不常讲“得罪人的话”;如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收费,“人人争着管”,出了事故则“人人躲着走”,对一些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彻底、不到位、不及时,惹得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不断发火;再比如食品安全领域,卫生、工商等部门都有管理权,但“九龙治水”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争权而不负责”、相互扯皮,造就了行政管理领域一种特有的“领导现场办公”现象,它甚至成了一些地方快刀斩乱麻地处理“老大难”社会问题的一个“杀手锏”。但反过来想,如果各个职能部门都能尽职尽责,问题都在各部门中化解,那么相当一部分领导现场办公会是不是就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地召开了?
概括而言,“争权而不负责”有立法体制的原因,如“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有行政管理分散的原因,如分散管理、协调不畅;有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及时处理形成的“引导”效应;还有监督弱化的问题。
解决“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必须从上述层面的制度和机制滞后着手,从立法层面上确定“有权必有责”的指导思想,在权力授予上体现权责平衡;在行政执法领域解决“选择性执法”问题,防止“有利的上、无利的让、有责的躲”;在责任追究上要坚决、彻底;在监督上要扩大监督范围。
最高立法机关已经释放出从立法层面解决“争权而不负责”的信息。在行政管理上,一些地方也开始了集中管理的尝试。如北京市刚刚成立了社会工作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专盯民生难题。这些都是积极信号。要真正实现从“争权而不负责”向“有权必有责”的转变,还需要各地更多的努力,需要更强的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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