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政策不该只关注起征点
12月23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高起征点的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12月20日《新京报》社论呼吁再次提高免征额标准。在热议个税起征点是否该提高的同时,我们似乎都忽略了一个重要概念,即我国现行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是将各种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分别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减免和扣除项目,余额按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分类模式的优点是结构简单、课征简便、课税所得范围小、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稽征费用,这些都与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税收征管能力较低、居民收入来源单一的客观事实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金融、技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老百姓不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而且也有条件利用自己的资金、财产、技术参与各种投资行为,使居民收入结构发生新的变化。在这种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仍采取分类征税模式,本身就存在制度缺陷,所以,提高起征点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尽快由目前的分类征税模式向综合征税模式转型,可考虑实行分类综合模式作为过渡阶段。与此同时,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可考虑减少目前采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拉开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减少避税或逃税的机会成本,这样既考虑到低收入阶层的经济利益,也会促进中等偏下或中等收入阶层向较高收入或高收入阶层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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