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工资成就不了一流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离正式实施还不到10天。昨天,苏州英格玛集团举行《劳动合同法》大型研讨会,邀请了国内一批著名专家,进行为期两天的“实务操作”研讨。其中,《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治司副司长芮立新,为苏州数百人事经理进行了一场意味深长的“解读”。记者根据记录,节录其演讲中的几个观点片段以飨读者,仅作“一家之言”。人事经理不必寻求“应对策略”
人事经理应该去多思考问题,用积极的心态去迎接新《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而不是刻意去寻求所谓的“对付法律规定策略”。
芮立新说,最近我一直在思考着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国家的劳动力资源该怎么开发与运用?我的观点是,不能再吃“人口红利”了。
他说,为贯彻《劳动合同法》,最近我去了趟东莞。其中,去了一家生产鼠标的企业。走进车间生产线,就发现干活的职工特别年轻,大都不到20岁。该车间组装的零件也非常小,除了“锡焊”,说不上有什么技术含量。
企业的管理人员介绍说,这些工人一般是中专生,实际上初中毕业就行了。招进来的人都只有十七八岁。因为零件小,对眼力的要求比较高,一般也就干到个二十四五岁就要换人了。
十七八岁到二十四五岁,差不多是一个人能够接受技术培训最黄金的岁月;但这些孩子,在这样的生产线上,从入门到离开,几乎没有学到一点技术。其实不仅在东莞,在全国各地,有成千上万的孩子,在从事着这样的劳动,什么技术都没学到。
针对这种现象,芮立新指出,目前我们国家的劳动力还比较丰富,在“人口红利”还比较厚的情况下,加上我们还处在发展的开始阶段,还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期这样,你觉得行吗?
他说,可以相信的是,当中国的“人口红利”不是很厚的情况下,不少境外的资本,也一定会转走,而中国的老百姓还在。所以,我想提醒人事经理们,你们应该去多思考问题,用积极的心态去迎接新《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而不是刻意去寻求所谓的“对付法律规定策略”。
低工资做不成一流企业
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这才是我们正面去应对《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正确态度。
低于劳动力平均水平的工资,有人给出一个名字叫“血汗工资”。研讨会中,芮立新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在“血汗工资”基础上,是不可能产生一流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他的观点是,适当的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等,是不至于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的。
他说,去年《劳动合同法》草案上到全国人大去之后,我陪着人大的领导到山东、江苏等地调研。记得在烟台,我问一家美商投资企业的新加坡籍老总,你这个生产零件在中国生产与在美国生产,成本中人力资源一块有多少优势?那位老总回答,在中国生产有30%%的工资优势,但并不是说我们真的就比美国能省出30%%的钱。因为,中国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社会管理水平等和美国相比要差很多,要消耗掉一半;这样,大致在中国的生产成本优势也就在15%%左右。
由此,芮立新指出,我们为什么不能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从而也提高我们的工资水平——这样才应该是一种双赢的结局,这才是我们正面去应对《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正确态度,而不是去想着法子“对付”我们的职工。
去搞“低工资国际竞争”的这条路已经走到头了。我们应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展现出我们的优势。一味地强调以控制职工薪酬来降低企业成本,这样的企业一定做不成一流的企业,也是得不到社会尊重的。
与其去“应对”不如去“保护”
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实质,说到底还是在提高劳动保护基础上,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双赢。
芮立新认为,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劳动力供大于求是一个常态。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情况下,劳动者更处在弱势地位。这也是为什么要将保护劳动者利益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因。
在立法者的眼里,劳动者就是劳动者,是不分用工形式的。他说,在立法中,是没有高低端之分的,都是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向广义劳动者倾斜的做法,对高端的劳动者来说,就意见很大。我想,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争议也是正常的。立法向中低端主体倾斜,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更广大劳动者的一种保护,这应该是无可非议的。
“解雇”与“保护”是《劳动合同法》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芮立新说,立法者从来没有想过要把中国的用工制度搞僵化,更没有想过要使我们的用工制度回到“铁饭碗”时代。我们提倡劳动合同长期化,甚至签订无固定合同,根本宗旨还是让用人单位好进好出。这一点大家完全可以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读出这样的意思。
他认为,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实质,说到底还是在提高劳动保护基础上,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双赢。即使有些人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解读,或者出现了与立法本意相背道的情况,相信也会在不久出台的“细则”及不断完善的司法“解释”中,给出明确答案的。
芮立新说,与其去“应对”,不如真心实意地去保护好职工的利益——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是有感情的,真诚地保护你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实也是在保护你这个企业的发展啊。 (《劳动合同法》起草专家芮立新在苏谈劳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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