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信投:外商投资准入和外商投资管理实务
《外商投资法》施行一年多来,取得显著成效,我国外资准入更自由,投资活动更便利,服务体系更健全,权益保护更有效,市场竞争更公平,有力地保障了去年中国利用外资逆势增长4.5%,引资规模和全球占比创历史新高,中国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可能我们大多数的小伙伴都对这一块比较陌生,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到这一块的知识内容,近日,安盛信投参加了商务委主办的“新外商投资法实施过渡期合规培训会”,并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01、外商投资的定义
根据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可以看出,三资企业法对于外国合营者、外商及外国合作者的定义,主要判断其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否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而设立,强调国籍及注册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为更好地在中国市场从事经营,满足本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会开展其他投资活动。
02、外商投资的范围
关于外方投资者:
1、从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扩大到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015版《外国投资法》草案中明确:外国其他组织包括 a、外国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类似于中国的机关法人);b、外国的非企业经济组织;d、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组织。
2、设立在中国但视为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投资性公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3、参照适用:港、澳、台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关于中放投资者:明确中方投资者包括自然人
1、《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该条规定的中国投资者未包括自然人。
2、《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法》采取列举的方式,仅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设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
03、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
1、商务主管部门从外资准入管理的“前台”退出,无论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变更等都将不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对于涉及负面清单内有股权比例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项目核准/备案部门、行政许可部门)审查。
3、项目核准/备案(发改委)并非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并行进行,许可部门分为前置和后置部门,分别在设立登记前后办理许可。
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取代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但其并非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报送投资信息也不是办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5、如果外资准入(包括绿地投资和并购等)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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