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有两个基本功能: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增值的主要工具。国有企业应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具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存在的属性,即与西方国家一般性企业一样的赢利性。企业就是获取利润的载体,无论其生产资料的性质归属何处。社会功能是指国有企业是国家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目标的物质载体,并且作为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共同形成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运行的良性循环。
国有企业是国家实现社会目标的重要工具
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社会的和谐,只有社会各要素主体能够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在单一主体充分发挥潜能的同时,又给其他主体创造相应的利益和机会,社会将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只有社会和谐,才能言国家稳定,才能言经济发展和福利增加。单一主体能力的发挥是在追求一种效率,而为其他主体创造机会是在追求一种公平。公平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效率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效率的获得具有一种自发性,而公平的获得不具有自发性,需要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和半强制获得。
政府运用公权力实现社会公平一是从全局出发,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有效确定国家的政治目标和经济发展政策,有效引导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取向;二是根据市场主体发挥功能的情况,根据社会的公平程度,有目的地设立国有企业,以解决局部和全局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当国有企业具有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价值取向时,国有企业的存在具有两种属性:非赢利性和时限性。非赢利性表明此类国有企业不是以价值最大化为生存和发展的目标,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社会的公平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目标;时限性旨在强调,此类国有企业实现目标时,便是其完成历史使命之日。我们常常从效率角度出发理解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与国有化的不断转化,这是一种误区。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存在在极大程度上是国家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当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实现时,其或解体,或走向追求效率。
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目标的物质载体
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制度基础是公有制,这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基本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本质体现了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无论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是生产执行者,都是企业的主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了提高全体人民的福祉。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尊重人的个体差异和生存权利,各尽所能,以工取酬,人民从劳动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我们所探讨的是不承担政府实现社会目标的职能,与普通企业一样以赢利性为目标的一般性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随着企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愈来愈强烈,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愈来愈受到重视和关注。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须性
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应当承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是由众多利益个体组成,每个利益主体以社会作为媒介、平台,实现着个人利益。在此过程中,每一个利益主体同时要对这个平台尽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企业是一个多要素聚合的实体。一方面,企业相对于整个社会范畴而言,作为有法律上创制的人格的主体,具有社会法律主体的地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视角看,任何一个社会主体,其对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企业依靠社会实现着利益目标,享受权利所带来的实惠,同时就要承担因享受权利而产生的义务。从伦理道德视角看,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的行为既要对个体负责,又要对社会负责。每一个个体利益的实现不是独立完成的,需要与其他个体形成一种资源上的互动交流,这种交流的基础不是相互之间对于资源的掠夺,而是相互间的一种尊重和共荣。每个个体只有充分尊重其他主体的利益,承担起对其他主体的责任,才能保持社会系统的有效循环,才能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另一方面,相对于要素个体而言,企业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大系统下的子系统,各要素主体集合于企业中,借助企业的发展模式实现个人的需求。企业本身的稳定需要将各要素的利益综合形成企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既要关注要素主体的各单方利益,承担起对各要素主体的责任,又要将要素主体单方面利益与企业在社会大系统下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求有机结合,形成企业的本体利益,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企业作为社会主体的双重性,决定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必须性。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成长的决定因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与环境动态交流的过程,从生产资料的获得,到投入生产,进行销售,利润的取得和分配等各个环节,企业需要同形形色色的团体和个人联系往来。在一个资源有限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等——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状态。即企业只有与环境保持一种和谐状态,才能获得稳定发展。这种和谐意味着企业在汲取有利的环境因素的情境下,又要尽力去维护环境,使其总是处于良性循环,二者应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
当企业与环境之间发生不和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便面临障碍。如:企业的生产过度破坏自然资源环境,造成资源的匮乏和不可利用,影响了人类生存,企业不但失去了生产的最基本的条件,而且要为此而付出来自社会、政府、法律等各个方面制裁的代价,生产成本高昂;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指标的实现,忽视雇员利益,忽视消费者的需求,忽视其行为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忽视对政府政策和法律的遵循,企业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将受到影响,产品的销售量将会大幅降低,产品权利将不会受到保护,交易成本会十分高昂。巨额成本则意味着企业生存和发展无望。企业的品行只有有益于社会,才能与社会同发展,企业才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简言之,企业只有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才能找寻出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产品,企业才能具有生命力。从长远看,那些不以被社会认为是负责任的态度运用权力的公司,最终将失去其权力。企业成长的动态性和对环境的依赖性决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面
企业社会责任虽然越来越受到关注,但究竟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那些方面,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应当实施的行为总称,即企业按照社会的规范和期望、道德伦理的要求应尽的义务。包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行为、志愿行为、承担过失行为。
1.企业经营范围内行为。赢利和创造财富是企业的基本目标,在这个过程中,隐含着:
其一,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进行有效服务是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企业的存在在于为满足人类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即企业应该是一个以生产或提供社会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为目标的经济机构。
其二,企业应当做正确的事。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竞争中,企业应当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什么是企业应该做的,什么是企业必须做的,什么是企业不应该做的,企业还能做什么。在一系列行为模式的判断和选择中,企业应当保持正直、真诚、公平、积极的态度,充分考虑对自然与社会环境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2.志愿行为。在经营范围之外,企业自愿实施有益社会的行为,包括企业的捐赠、赠送产品和服务、义务工作、与政府和其他组织合作,以及企业及其雇员自愿参与社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活动等。
3.承担过失行为。企业未做应当做的事情,没有做正确的事,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而承担一定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行政与经济责任。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因为企业在规模、产品类型、盈利能力和资源诸方面的差异,企业所信奉和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与途径有差异。
(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反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一个真正小而全的社会组织,附属医疗机构、附属教育机构等一系列的社会服务功能一应俱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从国有企业的效率出发,附属的服务功能被剥离,转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等社会机构提供。自此以后,只要是牵涉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多以会加重企业负担和企业不应办社会为由而堂而皇之地拒绝。笔者认为,其一,我们应该区分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公共服务属于社会职能,应当由政府和社会提供,而不应当由企业提供。其二,应当区分社会职能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尽的分内之事,企业不承担社会职能,但不能以此推脱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任何一种极端的反向,都是对国有企业意义的误解和抹杀,不利于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审计署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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