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jp Publish time 2015-2-11 21:07:21

中国古代传承了一整套严密的官员问责制

中国古代传承了一整套严密的官员问责制
始于秦汉 健全于隋唐 明清高度完备

  问责,是专对各类官员的;他们既有官职,亦当有所负之责。古书中就不乏此种记载。北宋纂辑的类书《太平御览》卷二百七至二百九,便可查得。例如所引《周礼·地官》认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再如司空,《韩诗外传》曰:“山陵崩陁,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又如司马,《孔子家语》:“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饬是整摄之谓,亦即整顿示新,使职官知畏惧。上述诸例,均为先秦时代的问责内容。职责要求必须做好的事不去做或没有尽心尽力,乃是负面政绩,问责就是追问这种负面政绩。

植根于儒家思想理念
   儒家最重要的两个代表——孔子与孟子,精心建构了为官的仁学体系和仁政机制。孔子强调,“仁者爱人”是一切伦理考量的轴心理念,官员们施行仁政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依于仁、立于礼作为仁政观念与制度的两个保证,对于官员“为政以德”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认定,只有官员以德性和礼制施政,他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倘若既不尊重德性规范,又不履行职务责任,甚至超越礼制规则,那简直就是既应当被人谴责,又应当追究责任的恶官。孔子指出,当人们犯错之后,只要知道立即改正,那就是可以原谅的错误,只有那些知错不改的人才是真正出了过错。“过而不改,是为过矣。”
   到了孟子,除了延续孔子关于官员施行仁政的基本思路,还从历史的视角论述了人们对待所犯过错进行处置的不同状态。孟子比较分析后指出,古代那些出现过错的君子,公开地错、公开地改,受到人们的尊敬;“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古之君子,其过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今之君子,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这就给那些敢于改正错误的人士以道德鼓励。儒家的伦理政治思想既构成对官员进行问责的理论基础,又构成官员复出的哲学根基。儒家对官员进行问责从影响儒家至深的周公开始,就奠立了“敬德爱民”的为官原则。
唐代官员问责制的形式
  中国古代官吏的问责体制和机制成熟于唐代。明清前的问责机构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这种机构创建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健全于隋唐,到明清时期达到了高度的完备,在机构设置上,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后增为二十道),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城内外官员的监察和纠弹,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唐代官吏监督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属皇帝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御史台系统,这个系统起着对一切官僚进行全面监督的作用;二是由尚书都省主持而同时受到中书、门下两省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三是由尚书左右丞及刑部尚书分管的勾检制,其中主要是经济专项监督制度,这也是遍及一切机构的监督系统,只有中书、门下两个人数极少的机要部门例外。三个方面的监督系统共同发挥作用。
  唐代御史台行使职权有三个特点:一是风闻奏事。风闻即传闻,御史台有权风闻奏事,即,如果听说到某个臣子有什么问题,可以不经核实就直接奏报皇帝。二是设置台狱。唐初御史审案,皆送大理寺狱;贞观末,中丞李乾佑以办自大理往来,多被大理寺推翻释放,于是奏请御史台处置东西两狱,监禁罪犯。三是三司会审。唐代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这叫“三司推事”。有时还由门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和侍御史,共同组成特别法庭,称为“小三司”,坐堂受理冤狱,称“三司受事”。
问责内容复杂 程序严密
  中国古代对官员的问责是通过考功即官吏考核来实现的。考核的方法是,一切官吏由其上级将他一年中的能力、表现、功过整理出来,对该部门的全体官员通读一遍,听取意见,议其优劣,而后确定应该评的等级,评定以后,集中送交吏部。吏部考核也不能一家独断,还有校考与监考,吏部尚书属尚书都省领导,所以尚书都省又要选地位威望俱高的京官二人,一人校朝官考,另一人校外省官考;又由于一切行政官僚均属尚书都省领导,考核如仅在尚书都省内部,仍然难免于一家独断,所以,再由地位上与尚书都省平列的门下省和中书省,各派主要官僚一人,分别监督朝官与外省官之考。考核结论作出来以后,京官需将结论与本人见面,外省官不可能逐一与本人见面,则需将结论材料送京,另外,还规定了凡是参与校考、监考的人,此后如果发现考核有误,均与负责考核的人,同其功过。
  唐代制度规定,任何上送、下发的文件,都必须经过专人的审核,而且,审核者在审核以后,又必须以红笔在文件上画勾,并且签注上自己的名字,此后,该文件如果发现有错误,签发文件者与审核文件者同其功过。一般而言,签发文件者自当是某个单位的首席官僚,亦即我们今天通常所说的第一把手;而审核文件者则为地位仅次于首席官僚的官吏,也就是我们今天通常所说的第二三把手。特别值得我们加以重视的是,各部门有权审核文件的第二三把手,并不是归第一把手领导,而是直属朝廷刑部尚书垂直领导的。

古代如何问责冤假错案
法官判罚不公 其罪过与犯人等同
  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就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尚书·周书·吕刑》中便提到了刑法审判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索受贿赂、谒请说情。

误判犯人死刑 法官也犯死罪
  《尚书·周书·吕刑》规定:若法官在这审判中有失检点,判罚不公,其罪过与犯人相同。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周礼?秋官》中便有“禁杀戮”的官职,负责纠察法官擅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阻挠他人投诉的法官,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古代对犯人的羁押期限也有严格的规定。古代称羁押为“囚禁”,法官如果不按规定囚禁犯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在这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五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指的是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即所谓“出入人罪”, 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错判死刑典狱长引咎自杀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典狱长官名叫李离,一向秉公不阿,执法如山。有一次,他在审阅过去的案件时,发现一起错判死刑的冤案,感到惶愧不已,立刻脱下官袍绶印,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的大殿前,请求判处死罪。
  晋文公见了,慌忙下座为他松绑,说:“官职既然有贵有贱,处罚也当有轻有重,再说这件案子是下面官吏弄错的,并不是你的罪责。”李离长跪不起,说:“臣下占据的官职是最大,从来也不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的俸禄最多,也从没有分给下属一点利。今天我有了过错,难道就可以推给下属了吗?请判处我死刑吧!”晋文公听了,不高兴地说:“照你这么讲,下属犯罪,上司有责,难道连寡人也有罪了吗?”李离回答:“典狱订有反坐之法,判错刑者便当服刑,杀错人都就要被杀。大王因为我能够体察民情,听微决疑,而任命我为典狱长官,如今却经臣下之手造成了冤杀案,我罪该处死!”说罢,他猛地站起,朝臣卫兵手执的宝剑扑去,顿时鲜血迸溅,死于堂前。
杨乃武小白菜冤案革职官员一片
  清同治十二年(1873),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经《申报》报道,一时之间闹得沸沸扬扬。随着案情的发展,18名浙江籍京官出于乡情乡谊和对此案的了解,联名向都察院提交呈状,为杨乃武鸣冤,揭露此案经省、府、县三级七审七决,均为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欺罔圣上,两宫皇太后批准了都察院的奏请。
  1877年1月29日,刑部奏请革去办案官员刘锡彤知县之职,慈禧太后谕令彻查经办此案的原审各官员。经过一系列严密查证,整个案情大致厘清,冤情渐渐浮出水面。3月20日,刑部终于奏结此案,推翻原判杨乃武、小白菜因奸合谋毒死葛品连的不实之词,对原审各官提出处罚意见:刘锡彤革职发配黑龙江,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成、嘉兴知县罗子森承审此案,草率定案,着令革职,浙江巡抚杨昌浚、学政胡瑞澜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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