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商务部公告120号 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0号《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1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10个8位HS编码(含57个10位HS编码),其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其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二、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发证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同时废止。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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