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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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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01: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公告120号 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0号《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1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10个8位HS编码(含57个10位HS编码),其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其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二、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发证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同时废止。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1 01: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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