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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600003)2.93亿丢款案尚未终结,如今又曝出2.95亿财务造假。
东方的私人公司大连林达公司所欠东北高速3846万增值税发票引发董事张昕对其3.8561亿货款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12月12日,ST东北高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0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商议多项议案,其中一项为《关于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除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846万元欠税责任的议案》未获通过。记者联系到提案人、东北高速董事张昕,他称东北高速涉嫌2.95亿财务造假,并已向证监会发出举报函。
发票案牵出东方私人公司
张昕的议案源于东北高速的一桩增值税发票案。
2004年年报显示,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东高油脂”)2003年实现原料大豆销售收入2.95亿元,应计增值税3846万元,而原料供应商———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下称“大连林达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公司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欠缴增值税款。
后东高油脂起诉大连林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履行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2005年6月,法院判令被告大连林达公司“给付东高油脂公司3856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相应数额的税金。”
张昕透露,事实上法院判决时,大连林达已人去楼空,难以执行。东高油脂只好先“自己埋单”,仅前述增值税滞纳金东高油脂就缴纳4600余万元。
“这对上市公司原本是一笔很大的负担,但东方案带来了转机。”张昕说。
东方原名张龙滨,1963年生人,与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同属黑龙江哈尔滨人。其早年在哈尔滨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工作,后到大连创业,精通期货。
2000年左右,东方结识张晓光,并策划了所谓“年加工60万吨大豆油脂深加工项目”。通过张晓光的运作,东方被东北高速聘为技术顾问,后任东高油脂总经理。
东方在东高油脂任职期间,涉嫌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项罪名。
其中,在职务侵占指控中,检方描述,2002年末在东方任东高油脂总经理期间,利用大连林达公司为中介工具侵吞东高油脂购粮款。
他先与该公司分管购销的副总经理于某与中谷粮油集团洽购大豆20万吨,价格2400元/吨,总款4.8亿元。
再指使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强,代表大连林达公司与中谷集团签订20万吨大豆购货合同,价格2400元/吨,总款4.8亿元。
同时又指使于某代表东高油脂与大连林达公司李强签订20万吨大豆购货合同,而此时价格变为2600元/吨。
也就是说,东方从东高油脂购入的每吨大豆中赚取200元差价。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东高油脂将2.6亿的10万吨大豆货款打入大连林达公司。东方将其中191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炒期货。
在东方上述行为中,大连林达公司是关键的犯罪工具,记者此前获得起诉书显示,检方专门注明“系东方个人公司”。
申请免税议案未获通过
另一个事实是,大连林达公司负责人李强,还在东高油脂担任部门经理,以至于李强有时以部门经理身份在拨款电汇凭证上签字,有时又以负责人身份代表供货方林达公司签字。
司法机关对这些事实的认定,在张昕看来,使增值税发票案带来根本性的变化———该项纳税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首先,这都说明东方身为东高油脂高管人员,造假舞弊、恶意串通,和自己的个人公司签同,本身就违反《公司法》,而且合同从签署过程到实体内容都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自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计算增值税必须知道“销项”和“进项”数字,但在进项方面,在前述东高油脂起诉大连林达公司追索增值税发票案中出现两个数字,一个是东高油脂曾举三份《粮油收购合同》为证据,显示采购总量为40万吨,总价款10.375亿元;另一个数字是“部分履行了合同”,实际发生货款3.8561亿元。如今在东方案中又出现东高油脂购入大豆数量为10万吨,价款2.6亿。进项究竟是哪个数字?在进项不明确的情况下,东高油脂向大连林达追索增值税发票的证据纯属造假。
最后,销项也不明确。东高油脂起诉林达公司举证的三份合同中均约定,“凭大连仓库的出库单付款”,但在东高油脂的财务档案中,只有期货仓单而没有大连仓库的出库单证。
因此,东北高速聘用的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4年年报有关本年度销售原料大豆2.95亿,产生4700多万元亏损问题,出具保留意见称“我们无法实施函证并追查原始交易记录等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该等交易相关的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计证据,亦无法判断其对东北高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这都说明这3.8亿的现货交易和2.95亿应税销售收入是没有真实依据的,因此也就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申请免税。”张昕在议案中表示。
一般来看,张昕的议案对东北高速是一个利好消息,但该议案的表决结果是6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该议案并未能获得通过。
董事请求证监会彻查
东高油脂许多情况一直没有定论,已经成为东北高速的一个心病。
此次检方的起诉书显示,东方除了利用购买原料的机会中饱私囊,还涉嫌利用炒期货挪用资金或侵吞。
2003年到2004年,东北高速曾就东高油脂炒期货一案的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三次公告,数字多次出现变化,最终锁定投入金额为3.18亿元,期货收益为8095万元。
但此时的数字仅是建立在东北高速自查结果之上。东北高速高层透露,监管部门曾多次就此事立案,但最终没有结果。
因此2006年9月东方被捕以后,外界认为这是揭开东北高速期货案详情的绝佳契机。2007年11月,该案宣判,东方被判有期徒刑15年。法院对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均予以认定,但关于东方挪用资金罪一项,列举的是其将公款挪用个人公司使用的情况,对于东方挪用东北高速资金炒期货的情况,并没有详细的情况描述。
因此,张昕12月13日以实名向证监会发出《关于恳请中国证监会查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的举报函》,请求有关部门彻查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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