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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联 盟 由 西 欧 15个 发 达 国 家 组 成 , 分 别 是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丹 麦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意 大 利 、 爱 尔 兰 共 和 国 、 卢 森 堡 、 荷 兰 、 葡 萄 牙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欧 盟 所 有 成 员 国 采 取 一 致 的 贸 易 政 策 , 让 货 物 自 由 进 口 , 只 在 少 数 情 况 下 才 要 求 进 口 货 品 办 理 进 口 签 证 手 续 , 例 如 要 符 合 有 关 的 欧 盟 贸 易 协 议 条 款 , 以 及 配 合 个 别 进 口 国 的 需 要 。
根 据 欧 盟 的 《 技 术 协 调 新 方 案 》 , 某 些 产 品 须 符 合 特 定 的 品 质 标 准 , 详 情 可 参 考 网 址 : http://www.newapproach.org/。 该 指 令 适 用 于 玩 具 安 全 、 机 械 、 电 磁 兼 容 性 、 电 讯 终 端 设 备 、 活 性 移 植 医 疗 装 置 、 医 疗 装 置 、 非 自 动 秤 重 设 备 、 建 筑 产 品 、 防 爆 炸 电 气 设 备 、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 简 单 压 力 容 器 、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及 气 体 用 具 。 合 格 的 产 品 须 附 有 C E标 志 , 以 示 符 合 标 准 。 该 标 志 由 制 造 商 或 进 口 商 贴 于 产 品 上 , 以 自 我 申 报 形 式 确 认 产 品 合 格 。
厂 商 必 须 注 意 遵 守 欧 盟 的 产 品 责 任 法 。 该 法 律 的 保 障 范 围 是 消 费 者 通 常 预 计 不 到 的 产 品 缺 陷 , 并 规 定 产 品 在 欧 盟 的 销 售 者 及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均 须 负 法 律 责 任 。
由 1998年 5月 1日 起 , 香 港 已 完 全 不 受 欧 盟 的 普 及 特 惠 税 制 优 待 , 但 若 干 类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产 品 在 欧 盟 仍 享 有 普 及 特 惠 税 制 的 关 税 优 惠 。 不 过 , 经 香 港 付 运 的 中 国 内 地 产 品 必 须 附 有 「 未 再 加 工 证 明 」 , 以 示 没 有 在 香 港 作 进 一 步 加 工 , 始 能 享 有 这 项 优 惠 。 「 未 再 加 工 证 明 」 由 中 国 检 验 有 限 公 司 签 发 ( 电 话 : 2503 1988) 。
产 品 输 往 欧 盟 须 缴 纳 有 关 的 进 口 税 ( 通 常 施 加 于 进 口 产 品 的 到 岸 交 货 价 (CIF)) , 另 外 须 按 不 同 进 口 国 的 规 定 缴 付 增 值 税 。 以 标 准 增 值 税 税 率 来 说 , 奥 地 利 是 20%; 比 利 时 是 21%; 丹 麦 是 25%; 芬 兰 是 22%; 法 国 是 20.6%; 德 国 是 16%; 希 腊 是 18%; 爱 尔 兰 共 和 国 是 21%; 意 大 利 是 19%; 荷 兰 是 17.5%; 葡 萄 牙 是 17%; 西 班 牙 是 16%; 瑞 典 是 25%; 英 国 是 17.5%。
欧 盟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木 质 包 装 材 料 所 藏 的 光 肩 星 天 牛 虫 实 施 紧 急 管 制 。 由 1999年 6月 10日 起 , 所 有 从 中 国 内 地 付 运 ( 包 括 经 香 港 转 运 ) 的 货 物 均 受 这 新 措 施 影 响 。
欧 洲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建 议 草 案 , 准 备 修 订 有 关 禁 止 使 用 含 偶 氮 染 料 的 《 欧 盟 指 令 76/769/EEC》 。 该 建 议 列 出 应 禁 止 使 用 含 偶 氮 染 料 的 产 品 , 包 括 服 装 、 寝 具 、 毛 巾 、 鞋 履 、 钱 包 / 皮 夹 、 公 事 包 、 椅 套 、 玩 具 等 。 修 订 该 指 令 , 标 志 欧 盟 在 取 缔 含 偶 氮 染 料 , 以 及 含 偶 氮 染 料 成 份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产 品 方 面 , 迈 进 一 大 步 。 该 指 令 建 议 采 用 德 国 的 测 试 方 法 。 现 时 禁 止 进 入 含 有 偶 氮 染 料 产 品 的 欧 盟 成 员 有 : 荷 兰 、 奥 地 利 及 德 国 。
欧 盟 公 布 其 环 保 标 志 计 划 有 进 一 步 发 展 , 现 适 用 于 219种 产 品 , 尤 其 规 定 鞋 履 、 纺 织 品 及 个 人 电 脑 必 须 附 有 环 保 标 志 。 出 口 商 如 有 意 销 货 往 环 保 标 志 计 划 的 成 员 国 , 必 须 敦 促 供 应 商 严 格 遵 守 欧 盟 的 环 保 生 产 方 法 , 以 符 合 领 取 环 保 标 志 的 资 格 。 对 于 本 港 出 口 商 来 说 , 产 品 付 运 往 欧 盟 之 前 , 宜 查 明 产 品 的 制 造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环 保 标 志 准 则 。 如 想 取 得 受 环 保 标 志 计 划 管 制 的 产 品 组 别 详 细 清 单 , 请 浏 览 欧 盟 的 网 站 , 网 址 : http://europa.eu.int/comm/dgs/environment/index_en.htm。
在 环 保 方 面 , 厂 商 还 须 遵 守 《 包 装 及 包 装 废 料 指 令 》 。 该 指 令 订 明 一 般 的 废 料 回 收 和 循 环 再 造 标 准 。 输 往 欧 盟 的 产 品 应 尽 量 减 少 使 用 包 装 物 料 。
欧 盟 指 令 确 立 产 品 责 任 的 原 则 , 规 定 如 产 品 有 缺 陷 , 引 致 消 费 者 受 到 损 伤 , 过 失 在 于 生 产 者 。 此 原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农 产 品 和 含 活 动 式 部 件 的 消 费 品 。 受 产 品 缺 陷 伤 害 的 消 费 者 , 有 权 在 其 察 觉 受 伤 害 、 得 知 产 品 的 缺 陷 及 生 产 者 的 身 份 之 日 起 计 3年 内 , 追 讨 赔 偿 。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 进 口 商 和 零 售 商 均 须 对 损 害 负 责 , 给 予 受 害 人 赔 偿 。
由 2000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 欧 盟 委 员 会 即 时 禁 制 以 动 物 进 行 测 试 的 进 口 化 妆 品 。 此 外 , 欧 盟 亦 会 于 指 引 实 施 的 三 年 后 禁 止 所 有 对 化 妆 品 用 料 成 份 以 动 物 进 行 的 测 试 。
欧 盟 互 联 网 网 址 : http://europa.eu.int/index.htm
欧 盟 委 员 会 法 律 及 官 方 刊 物
( EUR-Lex - the European Union Law and Official Journals)
http://europa.eu.int/eur-lex/en/index.html
欧 洲 专 利 局
(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Website: http://www.oami.eu.int/en/default.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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