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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组建“金融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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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2: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年伊始,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的一句话,引发了公众对中国金融领域机构整合的想象。

  郑新立表示,金融领域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大部门。这被认为是十七大报告中曾提出的“大部门制”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家指出,所谓大部门体制,或叫“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金融大部门包含两个层面

  在金融领域,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的金融机构也面临着多部门监管的问题,这样的体制,容易导致大量协调问题和内部纷争。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在接受本报访问时称,金融领域的大部门应该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金融企业层面,一个是监管层面。

  他说,对于金融企业来讲,由于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的竞争环境,分业经营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尤其面对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强势进入,国内金融机构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试点,比如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以混业的形式存在,而其子公司则以分业的形式存在。”

  在监管层面,郭田勇称,就是综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功能,对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因此,与前者相适应,“我们的分业监管体系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讨论可行方案

  对于具体的调整方案,目前媒体讨论得较多。一种看法认为,可能参照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设置,将目前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三个机构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大金融部。另一看法则倾向于组建中国的美国联储局,涵盖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央行的功能。

  还有人建议,由国务院下属常设机构的方式,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金融战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的具体发展战略,并对未来的金融混业经营进行监管。

  对此,郭田勇认为,从大方向上讲,这一方案是可行的。他说,目前可以由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另外由这一上级机构领导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监管。

  此外,他认为还需要有辅助的制度安排。其一,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金融产业发展情况,交流监管信息,并就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监管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明确监管归属。

  其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传递,将各种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处罚信息和形势分析报告实现共享。

  其三,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行业关联风险等的监测分析,研究风险成因,建立各方紧急磋商机制和应对各种类型的金融突发事件的快速联合反应机制。

组建过程宜循序渐进

  当然,组建这样一个金融大部门也有弊端。郭田勇说,比如对该部门的监督问题。由于目前政府部门事实存在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对于这样一个强力部门进行监督应该说比较困难。他说,基于此,大部门内部尤其要考虑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对分离。

  此外,尽管大部门的制度设置有国外成功经营可供借鉴,但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大部门也会在组建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郭田勇认为,比如人才储备问题,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熟悉银行、保险、证券的全能型人才比较缺乏。

  还有,成立一个新部门容易,而撤销一些部门就比较难。对于这一点,郭教授认为可以循序渐进,首先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纳入其指导和管理范围,然后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进行功能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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