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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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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8年第95号公告,决定附条件批准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 N.V./S.A.)收购美国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交易,商务部反垄断局尚明局长就此回答了记者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有关问题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答: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8年第95号公告,决定附条件批准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 N.V./S.A.)收购美国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交易,有媒体说这是商务部反垄断局成立以来批准的第一个经营者集中审查。我想澄清一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不是商务部反垄断局成立以来批准的第一个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事实上,除此之外,反垄断局还批准了其他7项集中案件。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到11月19日,商务部收到十几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其中13项已立案受理,8项已做出审查决定,其中包括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当然,做出的审查决定中,只有该案进行了公告。

  问:请问商务部受理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执法部门,反垄断局具体承办这项工作。通常情况下,交易方达成交易协议后,由参与集中的当事方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反垄断局提出申报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反垄断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如果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即可予以立案。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英博公司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商务部于10月27日予以受理。

  问: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立案受理的基本程序,受理的前提是集中参与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您能具体谈一下申报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吗?
  答:从大的范围来讲,商务部要求申报方提供的申报材料,就是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几方面: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反垄断法对申报材料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一个详细具体的材料清单。实际上,作为指导反垄断工作的一个基本法,反垄断法也只能规定到这个程度,不可能很细、很具体。与其他案件不同,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每项案件都不一样,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可能是国内企业,也可能是国外企业;集中交易也是多种多样,可能是合并,也可能是收购;交易涉及的行业几乎是无所不包。因此,很难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所有案件的申报材料提出一个统一的要求,处理具体案件时,反垄断局会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和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对申报材料提出具体要求。其实,这也就是反垄断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问:既然反垄断法对申报材料的规定比较原则,那么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申报方如何才能知道自己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要求了?
  答:就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一谈。首先,为了增加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申报方准备申报材料,反垄断局正在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文件,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在该配套文件出台前,申报方可以参考商务部为实施《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网站上发布的申报指南,其中包含了比较具体的申报材料清单。其次,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实行申报前磋商制度。当申报方对申报存有疑问时,可以向反垄断局提出商谈或磋商申请,将所要讨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给反垄断局。反垄断局收到申请后,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答复意见当面告知申报方。还有,申报方递交申报材料后,反垄断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告诉申报方需要补充的材料。收到补充材料后,如果反垄断局认为符合要求,即可予以立案。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反垄断局审核时发现申报材料没有达到反垄断法第23条的要求,申报方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后提交了两次补充信息。

  问:您能谈一下商务部如何让申报人知道申报已经被受理了吗?
  答:由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特性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反垄断法没有要求审查机构对受理的案件发出立案通知并予以公告。实际工作中,一旦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反垄断局会以适当的方式包括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申报方。

  问:立案受理后,商务部如何对案件进行审查,您能介绍一下吗?
  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是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
  二是为期90天的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后者还可延长60天。
  初步审查阶段从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开始启动,30天届满前,商务部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以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为例,商务部在立案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听证会,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厂商、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和建议。商务部之所以能顺利完成此案审查工作,主要是在立案前就开始对核心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交易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在决定做出之前找到有效消除影响竞争的解决方案。

  问:请介绍一下商务部从哪些方面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就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而言,商务部对上述各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从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和竞争格局进行了重点审查。由于审查结果表明,此项并购没有对中国啤酒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不予禁止,但是为了防止并购后可能导致有损竞争的结构出现,商务部附加了必要的限制性条件。

  问:审查后会有哪几种审查结果,您能介绍一下吗?
  答:审查结果可概括为两类三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可能有两类审查结果:一是禁止;二是不予禁止,具体包括无条件批准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针对具体案件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不同,商务部可以附加三类限制性条件:
  一是结构性救济,即强制交易方对其部分资产进行剥离;
  二是行为性救济,即禁止并购企业从事某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滥用行为;
  三是混合型救济,前两种条件的结合,不仅强迫合并企业进行剥离,还要求对其并购后行为施加限制。
  商务部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的审查结果,属于不禁止类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那种决定。商务部要求英博公司做出承诺,并严格遵守审查决定中的限制性条件,不得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如果发生变化,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或通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从某种角度讲,并购方接受限制性条件,是商务部批准该项集中交易的前提。

  问:请您介绍一下审查结束后如何发布审查决定?
  答:根据反垄断法的要求,审查决定的发布方式有两种:对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商务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其他决定,则只通知申报方。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所做决定,属于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那种,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的要求,商务部于决定当日即向社会发布了公告,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第一份公告。
  
  最后,我想在此强调一下,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目的,不是反对企业扩大规模,而是避免因规模扩大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最终使消费者从集中交易中切实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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