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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报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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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22: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须提供《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及详细货物清单。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提供国家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

如何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深圳局化矿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二)申请标签审核时,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1、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

2、申请单位保证书;

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4、产品配方;

5、产企业质量标准;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

7、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复印件;

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

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标签样张(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6套;

12、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

13、其他有关材料。

(三)所有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资料须有中文对照,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受理部门送有关部门初审、终审。期间,若所送资料、样品不符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五)申请单位按规定上缴检测费、审核费。

(六)接通知后,申请单位向受理单位领取标签审核证书

进口化妆品的审批手续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才能具体办理进口事宜,取得批件的手续如下:

  1.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2.由卫生部监督司将申报资料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以下简称环监所)。环监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二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


  以后手续与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批准文号的手续相同。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令第3条 第15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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