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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社保登记责任人最高罚三千 征求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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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1: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在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时也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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