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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教师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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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小美人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7-16 19: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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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09: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定<
1、有关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新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相关条款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与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有关的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领域,企业不能随意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原因在于违约金制度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相冲突。新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均无权再为劳动者设定服务期。 
  
  赵强律师
        电话:(86-21) 59104787转12;13564487689
       电子信箱:zhaoqiang@llh.com.cnzhaoqiang@lawyers.org.cn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法学硕士;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612室
       上海嘉定区沪宜公路2599号希望花园大酒店1号别墅2楼
 楼主| 发表于 2007-7-13 15: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六中学的初中老师,在校任教了好几个年头了,可是,在任教的这几年中,竟然联最起码的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校方都不于签订。国家规定的三金校方也没有给出。
   最近,郑州16中为了减轻学校负担,决定辞退一部分老师。笔者的一位挚友首当其冲,该老师在这几年的任教期间,学校竟然没有与之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三金享受。在上学期期末考试完成放暑假了,学校还假惺惺地安排其暑假期间老师值班,可在假期间,也就是本文发稿的前2天,该校的校长就通知这个老师,我们不要你了。该老师在与校长的谈话中,校长说,你7月份的工资也没有了;这个老师说,既然你们这么打算,那为什么还要安排我7月的老师值班?校长无言。老师又问,人家农民工还得要单位交三金,我为什么没有?这可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是公民所必须享受到的权利啊?!,校长回答:我们会考虑考虑的。

   考虑考虑???用工合同、三金享受,这些可都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啊!我们这位校长竟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还要考虑考虑!!!看来他的权力可真够大的啊!这样的一位无视国家法律的人,还配做一个教人子弟的中学校长吗???

   我们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对于这件事情,我将会作进一步的跟踪报道。

              2007、07、13 发搞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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