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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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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20: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益匪浅,人有时会不知不觉地犯罪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8-5 12: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窝藏赃物,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隐匿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 予以窝藏隐匿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收购赃物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的行为,又称知情买赃;销售赃的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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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从犯罪主体上看,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人是盗窃本犯以外的人(下称"加入犯"),盗窃本犯自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不能单独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从主观上看,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人先前与盗窃本犯没有意思联络,如果有意思联络则属共同盗窃;3.从客观上看,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人没有加入盗窃的行列,如果在客观上已经参与了盗窃,则构成共同盗窃。

(上海赵强律师1356448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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