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WTO Forum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881|回复: 0

婚姻法常见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8-14 14: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婚姻法》。
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采用补办登记等办法使事实婚姻行为合法化。

三、可撤销婚姻问题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子女姓名权问题

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薄,在户籍登记薄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
变更姓名需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五、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A,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分割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不得违反公司法。

B,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提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或防止一方借婚姻谋取财产,夫妻双方采用财产约定制的现象越来越多。律师可以对夫妻财产书面约定进行见证。

六、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规定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七、协议离婚对女子和财产问题要有适当处理问题

  1,对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原则下作了合理、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给付);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内容。
  2,对财产问题要有适当的处理。包括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对离异后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等。

八、诉讼离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分居”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合作、生活上不协助等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嫖娼被抓、侮辱妇女罪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九、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赵强律师: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612室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599号希望花园大酒店1号别墅2楼
  电话: 13564487689
  电子信箱: zhaoqiang@lawyers.org.c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mobile|The little black house|Shanghai WTO Net ( 沪ICP备10034107号-3 )

GMT+8, 2024-5-18 20:01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