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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 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 =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 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 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 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 =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838796.80×(17%-9%) =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 =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 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电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空调2000台,每台4500元,委托某家电进出口公司出口空调500台,其中:以FOB价成交300台,每台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台,每台售价570美元,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出口销售收入 =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 =1317299.10+888141.28 =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 =2000×4500 =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 =1904924.86-1388262 =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 =2205440.38×9% =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 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
与其它出口货物一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上一退税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必须在下一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退税,否则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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