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会再有上市老板,还会产生民办教育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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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12月24日,海亮教育(NASDAQ:HLG)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公司创始人冯海良于12月23日发出的初步非约束性提案。冯海良拟以14.31美元/ADS的现金对价,购买冯海良及其联属公司尚未持有的海亮教育全部已发行的普通股,包括美国存托股(ADS),每1股ADS为16股普通股。若交易完成,海亮教育将成为私人控股公司,公司的美国存托股将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退市。 海亮教育选择私有化退市,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已经上市的以义务教育办学为核心业务的上市教育公司,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必须退市,不会有例外,也不再有任何可能的资本运作空间。 此前,天立教育、博骏教育、枫叶教育和成实外教育四家公司发布公告称,无法于2021年11月30日前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当时这四家上市教育公司称,很难评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对机构经营产生的影响。 影响是十分明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这三条已经宣告,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再有任何营利的空间,已经上市的教育公司,如果主营业务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办学或服务,那要么剥离这一业务尝试转型,要么选择退市。 这一结局,在2016年《民促法》修订时,就已经注定。但还是有一些投资者和办学者有某种幻想。《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注册为非营利性才能继续办学。而非营利性的基本要求是举办者不占股份,不能分红,学校资产属于社会资产。 在《民促法》于2017年9月1日实施后,还是有举办者认为,已经上市的教育公司不会受太大影响,虽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但是,如果允许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允许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那么为非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管理、后勤服务,还是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也可以经过一番运作成为上市公司的资产的。 如果允许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被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那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意义何在?分类管理就变为了搞形式主义。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从全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不要说义务教育,就是学历教育,都很少有营利性学校。当然,我国民办(私立)教育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不同,发达国家的私立教育,举办者大多是出于慈善、捐赠办学,不追求利益回报,而我国个人、企业举办民办教育则大部分有获得利益回报的诉求,简单来说,就是投资办学。 以投资办学心态来看待“不得设立实施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规,就会心有不甘,还有人认为,这会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大规模退出,影响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因此国家在落实法规时,会“网开一面”。这种心态影响了上市教育公司、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积极转型,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落地,上市教育公司继续经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念想才彻底断掉。 对于民办教育,所有的举办者和办学者,都应该有新的认识和心态,这就是必须从以前的投资营利转向公益慈善,从追求规模体量转向内涵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投资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是“不友好”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没有通过举办民办义务教育赚钱的机会和空间;但对于慈善公益办学却是欢迎的,对于那些想为办好教育贡献一份力量的社会力量来说,民办教育仍大有可为,可以说,未来义务教育阶段留下的民办学校,都是致力于办教育者,会由此出现一批民办教育家,而不再是民办教育老板、上市教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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