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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一下是否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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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2: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职员的当月金奖完喽。
发表于 2007-7-8 17: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银行通知你归还,你必须归还,因为这多余的18000属于不当得利。

如果你拒不退还相应款项,且数额巨大,可能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赵律师
  
  电话:(86-21) 59104787转12;13564487689
  电子信箱:zhaoqiang@llh.com.cnzhaoqiang@lawyers.org.cn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98年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中级)考试;
  2003.6-2007.6就职于上海市律师协会,任该会调研部负责人;
  2006.7通过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上海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培训,获得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的《上海市信用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现为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办案中始终坚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执业准则。赵律师愿与团队其他成员协力合作,以良好的法律素质、娴熟的业务技能、积极的办案风格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为您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
  
  服务方式:
  • 接受政府、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专项事实调查、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 就各项法律事实和行为进行见证,代办公证;
  • 草拟、审查、修改各种商务和法律文件;
  • 代办各类型的行政登记注册手续;
  • 追偿债务;
  • 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
  服务宗旨: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612室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599号希望花园大酒店1号别墅2楼
  
 楼主| 发表于 2006-8-1 11: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户名: qfdsbm 问:
今天在银行存入2000元钱,银行职员把2000元,写成了20000元,我想问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如果占有这多处的18000元,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是违反了什么法律。谢谢!

李俊律师 回复:

这个在法律上称不当得利,你必须把多余下的钱18000元还给银行。

关于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银行领取多余的钱,是不当得利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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