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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下)(赵强律师1356448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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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23: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离婚后子女归谁直接抚养问题及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注意:
1、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2、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3、子女抚养归属可以变更:双方协议变更;一方要求变更。
4、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女子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5、抚养费的给付截至期限:一般到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在高校就读等,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6、子女可要求父或母增加抚育费。

十一、离婚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十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在房产分割中应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争取将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
4、对于股权、股份的分割,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可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权或股份的方式均等分割。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三、离婚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问题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
婚姻有过错的一方如果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反复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赵强律师办公地址:上海南京东路61号(和平饭店对面);
         上海沪宜公路2599号(希望花园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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