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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是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同时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律师办案依据
1,19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1995年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1996年劳动部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4,1997年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5,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2008年《劳动合同法》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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