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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3日,拉米在由国际人权理事会和实现权利倡议组织联合主办的一个关于“全球经济中的人权”学术报告会上表示:贸易团体和人权团体彼此互不信任,但“人权和贸易规则,包括WTO规则,都是基于相同的价值理念:即个人自由和责任,非歧视,法治以及通过人们之间的友好合作所带来的福利”。以下是他的发言。
上次我们讨论此问题是在日内瓦大教堂,同德斯蒙德·图图在一起。将贸易和人权问题放在一起可能显得奇怪。对许多人来说,贸易是恶棍。它是商业主义、资本主义的象征,是强大的跨国公司对人类强加规则,损害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工具。贸易和人权的关系史是一部猜疑史,或者说从某种程度上是故意相互忽略的历史。
然而,贸易和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贸易的先决条件就是人类的相互影响、尊重和理解。如果相互尊重的进行贸易交往,那么“贸易将使野蛮习俗柔润化”,引自孟德斯鸠和其“商业软化”理论
人们常常忘记:人权和贸易规则,包括WTO规则,都是基于相同的价值理念:通过个体间的和平合作来实现个人的自由和责任、非歧视、法治和福利。它们不仅基于相同的基本价值理念,它们也是共同关注的结果。人权和全球贸易规则都被认为是二战后全球法则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反对极权主义的堡垒。20世纪40年代中期,多边贸易体制萌芽的同时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之时,这并不是一个巧合。它们都是世界和平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尽管有这些普遍基础,几十年来,贸易和人权团体间仍然互不信任。
然而,人权和贸易是相互支撑的。人权是多边贸易体制良好运行的基础,同时,贸易和WTO规则促进人权的实现。
人权在贸易中起到什么作用?首先,公民和政治权利是良好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而这也是正确处理贸易关系的基础。例如,言论自由带来了透明度,而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体系的关键原则之一。其次,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经常被视为是全球化和市场开放的主要牺牲品,却是成功的贸易自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过一会儿会回到这个问题上。
贸易如何帮助促进人权?首先特别指出的是,贸易制裁是发达国家对违反人权国家施压所常用的手段。
但更重要的是,贸易是提升全人类生活标准和条件的手段。可持续发展目标是WTO的重要目标之一,贸易谈判者将其纳入WTO协定的前言中。该目标如何实现?市场开放创造效率、促进成长和帮助快速发展,由此有助于基本人权——社会和经济权利——的执行。甚至可以说,贸易实际上就是人权!
例如,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减少,加强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逐渐减少了富国对农民的补贴。所有措施都是一个目的:保障全人类获取食物的权利。
但让我立刻丢弃一个不幸被过于广泛传播的误解。WTO的基本使命是管理贸易,而不是经常被认为的撤销对贸易的管制。通过建立管理贸易流通和消除贸易扭曲的规则,WTO意于建立一个全球性的运作平台,在其中,公平是准则,成员权利被捍卫。
在这点上,我将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表明,国际贸易法不能脱离于总的国际法规则,而进行“临床分离似”的解释。顺便提一句,1994年由国际法律文件所创立的WTO组织,怎么可以不受国际法一般原则的约束了?况且WTO的使命和存在都依赖于国际法一般规则。
当然,贸易规则不是完美的。在某些案例中,它们对人权产生了非故意的影响。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然而,我感觉到,贸易专家们逐渐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贸易在促进和保障人权实现中可以发挥的作用。这些思想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2005年,人们修订了TRIPs的相关条款,从而便利了缺乏国内药品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获得药物的渠道。类似地,关于民俗和传统知识的保护的讨论也在继续。
让我再回到贸易、发展和人权问题上。贸易可以促进发展和强化人权,但它不是包治百病的。贸易自由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成本提高。为了达到目的,市场开放需要稳定的社会政策来重新分配财富,为生活条件被贸易规则和模式打乱的人们提供保护。
这就是我所称之为“日内瓦共识”,市场开放对我们集体的福祉是必须的,但其本身是无法达到的。
集体福祉不能自己实现,除非有牢固的安全机制来协助纠正赢家和输家间在国家层面上的不平衡;集体福祉不能自己实现,除非国际社会能协助那些没有足够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国家,帮助他们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或在国内建立这样的保护网。所以WTO授权贸易援助是重要的。
为使贸易作为加强人权的正向量运作,某种协调的国际活动是必须的。应开发出一种整合贸易和人权政策目标的一致方法。使用独立运作的办法是不会有进展的。一致性应成为我们促进发展和人权的指导原则:地区和全球间的一致性、贸易与人权的一致性、WTO与人权领域的各种组织间的一致性。
当今的世界是平的,转述托马斯 弗雷德曼的讲话,但它并不是一致的。相反,它比以前更为分立。持续了几十年的全球化浪潮,分散了我们的精力。我们现在需要集中精力,以协调的方式来行动。
我们所有人都必须有责任感。这是所有WTO成员方的责任(实际上这些成员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参与方)来保证其人权义务同其WTO协定义务相匹配。但这也同样是WTO、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的管理机构)、以及如国际人权理事会和实现权利倡议组织等的责任,来使贸易和人权团体间的关系制度化。我们有责任以一种有意义和有效的方法来保证贸易不会损害人权,而是加强人权。我知道这个观念改变会有挑战。
你们邀请我参加今天的活动,我们已经迈出了改变观念的第一步。我感谢你们组织此次活动。我希望,如丘吉尔先生所说,“这不是结束。这甚至不是结束的开始。但,这可能是开始的结束”。
感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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