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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申请”应改称用电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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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0: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笔者重读《合同法》,细细揣摩“用电申请”,觉得其中多有不妥之处。“用电申请”应依据《合同法》规定,改称用电要约。

    供用电合同关系本质上属买卖合同关系已得到普遍认同,用电客户在享有用电等权利的同时,有按时缴纳电费等义务,供电企业在享用收取电费等权利的同时,有按质连续供电等义务。

    我们不妨将视角先转向其他买卖场所,在菜市场,买两条鱼,须先向鱼贩子提出买鱼申请吗?在书店,买一本书,须提出买书申请吗?都不需要,常见的是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或按明码标价付款后达成交易,既然买电和买鱼买书一样都是买卖关系,我们凭什么要求用电客户用电要“申请”呢?

    申请的含义是,向上级或有关部门申述理由,请求批准。用电申请含有较多计划经济的色彩,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该话语或多或少地透露着这样的信息,供电企业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用电客户处于被管理者的角色。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供电企业早已完全脱去电力行政管理者的外衣,同用电客户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另外,《电力法》赋予了供电企业普遍供电服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电力市场化日益加强的今天,仍然保持使用“用电申请”这样的惯用业务术语实有不妥。

    “用电申请”是供电企业业扩报装业务的第一环节,这一业务办理环节是不可取消的,那么,用什么样表述更规范合法、更理性合适呢?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笔者在《公平诚信——电力经营的重要法则》(见2003年第2期《电力需求侧管理》)一文曾提到这样的观点:客户前往供电方营业场所填写用电申请书(或采取电话、因特网报装等方式),提供《供电营业规则》所要求的专项图纸、资料、文件,表达希望和供电企业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供用电合同要约行为,供电部门受理客户申请,进行现场勘察,确定供用电方案直至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方已完成承诺,充分表达了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成立。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用电申请”的实质是用电人提出愿意同供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

    以用电要约之称谓来替代“用电申请”,可以预料,推行之初,一些普通用电客户对此并不理解,在一些基层员工看来也许有些别扭,——“不如用电申请叫起来简洁明了”。但社会在变化、在发展,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潮流不可阻挡,推动中国法治社会进程需要每一位公民做出努力,供电企业及其员工责无旁贷。员工的不理解可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来解决,客户的不理解可通过加大宣传等手段来沟通。

    这小小的变化,实则反映出供电人对《合同法》和普遍服务义务的理解和贯彻,反映出供电人从管理用电客户向服务用电客户这一思维理念的转变,也是供电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折射出电力法治建设进步的光环。它从一个侧面提示广大供电企业,应依法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更多地学会使用民事法律手段、使用市场化手段开展电力生产和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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