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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才是对公民最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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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0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承诺泛滥的年代。正在山东聊城参加“和谐城管”论坛的执法局长及代表26日达成共识,承诺其所在机构将“树立亲民理念,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管”,而这一承诺与刚刚被曝光的“南京市民讽刺城管执法被围殴至大便失禁”的新闻不无关系。

  无独有偶,在“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发生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也迅速宣布2008年将启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活动,全面推动亲民、文明、和谐的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建设。

  暴力执法向来都是城管执法中的痼疾,近年来,遭受暴力执法的对象甚至从被执法者蔓延到无辜的旁观者,而与暴力执法同样流行的是文明执法的承诺,几乎在每一次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发生后,甚至在有关责任人尚未被查处时,我们就能够看到庄严的文明执法承诺。

  问题是,如果承诺有用,还要法律干吗?暴力执法事件和文明执法承诺交替出现的现象,使得文明执法的承诺就像喊了若干遍的“狼来了”,再也赢得不了公众哪怕最起码的信任。更何况,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在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和规定可以暴力执法的前提下,文明执法本身就是执法的题中之义,根本不需要执法者三番五次地进行“自我承诺”。

  承诺的泛滥意味着法治的失守。就像对于普通人来说,是否承诺不犯罪,在犯罪后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一样,所以普通人从来都不会无聊到联合起来承诺不犯罪,因为外在的约束使得承诺与否失去价值。可城管部门频频向社会发出文明执法的承诺,说明对于暴力执法的外部约束,要么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够健全而规范力度不够,要么就是对暴力执法的“执法”在“有法不依”下被无限纵容下去。

  执法的归执法,暴力的归暴力。只要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行为,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完全可以从公权力滥用或者私权利受损的角度,给予执法者以法律惩戒,施于受害者以法律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明执法、和谐执法这些带有强烈主观道德色彩的承诺都是靠不住的,真正能够让暴力执法销声匿迹的是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驯服,法治才是对公民最好的承诺。

  当然,在规范城管暴力执法的问题上,我们不应该将视野局限于暴力执法行为的“罪与罚”,除了向具体执法要法治承诺外,公众更需要向城市执法理念要法治承诺。但这已经完全超出城管机构的权限范围,涉及到城市理念和发展思路的问题。当公众的权利无法约束起强大的行政权力和一意孤行的行政官员时,导致暴力执法泛滥并且庇护暴力执法者的“形象工程”就会屡见不鲜。如果对法治的诉求不能上升到对所有公权力的约束层面,无法在城市公共决策领域引入民主决策程序,只将法治的规范目标瞄准“暴力执法”这种具体行为,可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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