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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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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09: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事项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办理机构

  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

  1、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申请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核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原件和复印件;

  9、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婚育证明材料:

  (1)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本市落户地证明: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13、子女随迁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核发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办理期限

  1、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在政务网上进行15天的公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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