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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下月开始扩大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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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6: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将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市政府日前发文明确,新的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上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将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通知》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将优先供应给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租赁居住。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的廉租住房供应给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申请家庭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对于选房面积标准,则有如下规定: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且该面积不是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申请家庭选择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申请家庭自愿将已有住房交区(县)政府指定机构代理经租,且区(县)政府指定机构同意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房源供应标准;放宽选房面积或者房源供应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通知》还对配租对象自付租金作出了规定: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且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申请家庭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通知》还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对承担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此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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