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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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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23: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

1,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200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1992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1992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其他。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般程序

处理现场-认定交通事故-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伤残评定-损害索赔

2,简易程序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当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规定:“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办案人员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

3,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特殊规定
(1)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2)法律适用、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但调解时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3)对外国人可阻止其离境
(4)外国人的外交或领事特权与豁免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不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或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四、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五、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六、交通肇事罪

1,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999年最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3,1992年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4,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
5,1987年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6,刑法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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