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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责任书》如何面对法与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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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某学校与初婚初育女教师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不仅要求员工上报预备怀孕时间,且如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将可能“工作不保”。 (4月24日《新闻晚报》)
    虽然该校校长称“这份责任书还在征求意见中,并不强迫老师签署”,而且认为要教师将生育计划报备学校,学校才能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以免措手不及,甚至认为对“有喜”教师“不保证提供原工作岗位也是合乎情理的事”,但无论如何,都掩盖不了它所面对的法律尴尬。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两个条款均不涉及女性怀孕、产假、哺乳环节。

    现代妇女和从前的家庭妇女不同,还担负着为生存寻找生活资料的重任,用工作来养活自己。社会本应当给予她们更多关爱,让她们能安心健康地生育下一代,这是她们对社会的义务,社会应当为这种义务和付出给予善意的回应。试想,如果全社会的妇女都为了工作而不能生育,社会将成为什么样子?

    学校多年来都会存在女教师怀孕的问题,怎么没有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转,现在突然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呢?这说明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思维存在问题,只顾小部门利益而忘记了本应担负的社会义务。而学校如果以涉嫌违法的方式来管理教师,不但对教师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影响到对学生的培养。
发表于 2008-4-25 10: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与理的尴尬还真是尴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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