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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实施得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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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3: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劳动法一颁布,中国企业就大力地去实施,运行到现在已经有不少的时间了。其效果究竟如何呢?

     新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对国情最大的无知,就是不了解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已发生变化,即,农民工以及由农进入城市者,已经成为新时代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他们是新兴的劳动阶层,不同于教师、医生、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等需要财政支持的社会阶层,与目前大型国企职工的利益需要也有不同的地方。

法律应为这一最大数量的新阶层而写,并照顾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服务。遗憾的是,从法律起草人,上至法律制定部门和领导,对此国情转变、对这个新工人阶层的诉求,并无前瞻性的判断。由对国情判断的失误,导致新劳动合同法,更多地保护社会中上层职工的利益,逃避政府责任的同时,损害新工人阶层的利益,并加剧劳资矛盾,不利于生产关系调整。我举四点:

一、对农民工及雇佣企业,强制收取社保统筹

众所周知,农民工所交统筹,其实最后是被截走补贴给了其他阶层的人,其个人账户部分,也随着工作变动,在社保机构中做着无用功,被频繁大量地排队开户、提取所消耗掉。

二、限制加班工时

法律管制工时,即法律管制了工人收入,并限制他们增加收入的努力。这一点,是机关坐班者难以想见的,但绝对是真理。这一条款的出台,估计是源于政治经济学中资本家通过延长工时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理论。

法律起草人远不懂工厂的运作以及雇佣的本质。计时与计件工资,本质上是相通并互相转换的。当老板将工人工资以计件形式支付时,而法律强制规管工时,就严重限制了工人增收,同时老板不得不另招夜班工人,加大了用工成本。真实的情况就是这样,在珠三角、长三角,几乎所有农民工都希望加班,多获得收入。

从这一点看,新法造成了农民工、老板双输,企业用工成本高、效率低,这是导致企业竞争力低的原因之一。

三、忽视就业歧视、就业不公

至今不能正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命的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正式编制职工与合同制工人收入差距大、分配不公正的社会问题视而不见。人为制造不公正,限制竞争,导致寻租腐败,这是社会生活中一个极大的问题

四、终身雇佣问题

可以提倡,但不宜强行规定,因为现在强制企事业搞终身制,超出当前国情需要,可能回到改革前的无效率时代,这与过去多届政府,改革企业、事业单位机制的做法相反。可以说是改革走了回头路。

在这里,政府不能将养老、失业问题推给企业,然后由社会承担。后果可能很严重,与大家良好的意愿相反: 垄断型的企事业单位,因无法降低用人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就通过加价的办法,将负担转嫁给社会,由大家负担,水价、电价、通信、铁路、石油,等等等等。这就不是改革的目的。


综上所述,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从国情出发,以大众利益为指向,不能只是偏重于一小部分人。调整分配关系,政府更多地以税收政策调节,而不是以法律行政办法强行规定,因为那样会导致劳资双输、行政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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