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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是质量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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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01: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一、端午两节临近,与应节有关的消费警示近期变得很集中。譬如:5月28日,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购买儿童食品时的注意事项;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别买“返青粽”,因为不法商家在浸泡粽叶时加入了化学用品,让已失去原色的粽叶返青。如此等等。

  在当下的语境中,消费者已经习惯了相关部门例行发布的警示,而这些部门也似乎觉得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后,就算完成其主要工作了。然而,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市场,各地各部门仅发布善意的消费警示显然是不够的。发布消费警示,应该是管理部门在一个时期内彻底整肃市场后采取的辅助手段。始终保障消费者有一个满意、安全的消费环境,才是政府部门最重要的职责。

  例如,六一儿童节、端午节期间,公众的各种消费将会出现一个小高潮,但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却希望消费者成为拥有火眼金睛的“孙大圣”。这种附加在消费者身上过多、过广、过于专业的消费警示,分明是冀望消费者成为与消费相关的多功能专家,从而提防可能存在的陷阱。但事实上,消费者很难辨别消费市场中的真伪,特别是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商品质量知识,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完全只能靠运气。

  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是各相关领域的保护者。对于消费市场的监管,工商、质监不仅要发现假冒伪劣,也要打击假冒伪劣,更重要的是预防市场中出现假冒伪劣。对于不合格儿童食品、“返青粽”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首先应做到坚决从市场上肃清不安全食品,而不应让消费者处处提防,更不能让消费者“以食试质”。

  因此,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每个消费警示对消费者其实都是一种负担,因为,消费者不是质量检测仪器。消费者应享受到傻瓜式的交易轻松,监管部门应在穷尽自身监管责任、严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公布查处结果,而不是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警示的发布应处于管理的第二位,而如果过多发布这样的警示,则意味着监督部门在源头管理方面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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