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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霸权可以休矣(望海楼)
沈丁立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日起举行。4日,本次会议发言人就美国对中国反恐法草案表示关注问题作出回应。
这部法律是中国根据当前国际反恐形势和国内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形成的。制定反恐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必然要求。
但是,有些外国人士对我国制定反恐法似乎不能理解,尤其对其中涉及信息安全的内容表示异议。美国政府高官为此联名致函中国政府,奥巴马总统更是公开要求中方为此调整政策。
据悉,美方不满我国这部新法的下列规定:拟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在系统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预设技术接口,并将密码方案报我方审查,不然不得投入使用。反恐法还拟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应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我国境内,不然不得在我境内提供服务。
中方已经讲得很清楚,中国反恐法借鉴了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做法。根据草案二审稿,中国采取的措施,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一是为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才采取这样的措施;二是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适用,不是随便谁都可以用的;三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不会影响网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众所周知,美国是电信和互联网技术强国,在美国的国内反恐实践中,美国的国家安全部门不就要求美国的电信和互联网提供与经营者必须预设后门吗?美国政府敢否站出来说其自己先前的情报人员斯诺登所揭露的这些情况不是事实呢?如是事实,美国政府所下达的要求必有内部法规依据。那么,为什么美国的电信和互联网提供与经营者在国内运营必须遵守本国规定,但它们到了中国却有权不遵守中国政府类似的信息安全法规呢?难道它们到了中国,就可享有治外法权?美国政府可以在外国SIM卡厂商电脑中植入间谍软件,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他国不以立法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
大家可以做下对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更多地开放市场,包括国内电信和互联网市场,开放程度相当显著。反观美国,对于中国投资进入美国,却总以安全为由重重设障。我国的电信和互联网设备和运营商要进入美国,迄今有哪个能够得到了礼遇?即使将来能够准入,那么当美国政府对本土的提供和服务商尚且提出信息安全要求时,它能对外国在美同行网开一面吗?
美国为了自身的信息安全而不松懈警戒,有什么理由要求他国不向美国借鉴呢?至于说美国的信息技术与运营商不可能接受中方新规,所以要是中国坚持新规将不可能再同美国做生意,那恐怕过于自信。美国公司接受了本国法律,不正在美国做生意吗?中国的市场还在,中国本土可以替代美国技术和运营商的能力正在茁壮成长,中国不可能离开美国公司就失去了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为了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而要求自己的相关企业遵守本国法律,却指望它们在中国可以不尊重中国的信息安全,美国恐怕还在使用上世纪的日历。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我们有必要坚守国家的信息主权。
这里不妨奉劝美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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