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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七剑》遭侵权案一审 被告赔偿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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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4 16: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首例因在网站上向公众播放电影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昨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院认定被告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播放电影《七剑》的行为,侵犯原告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不足部分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5月,电影《七剑》由中国的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香港华映电影有限公司和韩国宝蓝电影制作公司共同摄制完成并出品。三方协议约定,《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6月10日,慈文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签订为期一年的协议,出版社取得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次性支付最低版权许可费80万元。可仅过数天,铁通四川分公司就支付了36万元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其提供的为期一年的音视频节目播放授权许可,其中就包括了电影《七剑》。
  
  慈文公司于9月发现铁通四川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西部在线”上播放《七剑》,经公证后查明观看次数达12万余次,慈文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将铁通公司及其四川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法院调查认为,铁通四川分公司虽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是经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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