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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续期如何立法才算真正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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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1: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说‘根据规定自动续期’,就代表满70年的住宅可能‘有偿’续期”。日前,国土资源部官员首次表态,住宅满70年是否有偿续期并无定论。“有偿续期”的推测,与制定《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初衷不一致。

  (3月24日《新京报》)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新政策,以及《物权法》关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新规定,都使明显滞后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处于亟待修改完善的地步。其中,满70年住宅如何续期的问题,是《土地管理法》需要与《物权法》对接的关键内容之一。1990年颁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曾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纠正了上述“到期由国家无偿取得”的表述,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至于自动续期到底是有偿还是无偿,《物权法》将这一细节问题留给了《土地管理法》来解决。据报道,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内部曾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其中有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的条款。但是,本次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的草案版本,却将“无偿自动续期”替换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因此,有媒体引用专家的意见说,“住宅70年期满可能有偿续期”。报道甚至透露了“未经官方证实”的收费标准,比如北京的续期价格是1300元/平方米。如此一来,民众的关切就可想而知了。

  国土资源部官员的表态十分必要,毕竟他们才是“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相关措辞到底是何种含义,他们的意见比专家的解读更接近事实本身。取消先前版本中“无偿续期”的说法,并不必然说明要实行“有偿续期”,因为还有另外一种情形,那就是“到底有偿还是无偿尚无定论”。基于这样的逻辑,国土部官员指责“有偿续期的说法不负责任”,有其道理,也有其意义。民众至少可以从这一表态中看出,“有偿续期”并不像传说中那么笃定,那么有道理,那么山雨欲来。

  《物权法》没有对住宅到期自动续期作出有偿或无偿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上位法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去穷尽立法中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可能也有时机是否成熟的顾虑。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它不仅仅包括有偿还是无偿的抉择,而且必然要回答续一个周期还是无限续期这样的现实难题。所谓雷厉风行,从来都不是评价立法优劣的指标。住宅续期的有偿或无偿,必然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交锋,如果争论无法在短期内达成共识,那么必要的“留白”并不是不可忍受的选择。当然,这里的“留白”是为法律在今后的作为留下空白,而不可能是政府部门的自我赋权。

  有消息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将于今年内出台,考虑到现实需求,这样一个时间表并非没有道理。但是,住房续期有偿还是无偿的问题,也许无法在短期内取得共识。匆忙咬定一个或是或否的结论,并不是负责任的表现,因为无共识的法条往往很难执行。中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时间并不算久远,距离所谓住宅70年“大限”,也还有时间上的纵深可以利用。暂时的“留白”是为了求得最大最成熟的认识交集,而不是要逃避争论回避矛盾,探讨理当继续。如此看来,这一轮的争议也自有其必要,自有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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